公房变成产权房之后……
王蕾父母的房子在1985年拆迁后,分得了一套三居室公房。该房子内住着王蕾的父亲、母亲、小妹、王蕾及其儿子。考虑到父母年纪大,身体不是很好,王蕾主动提出自己和儿子住在朝北的9平方米小间,父母住在朝南的13平方米大间,小妹住在中间仅有6平方米的小间,煤卫共用。一家人相安无事,日子过得倒也平实。 可是到了2000年,看着周围的邻居都将公房买断为产权房了,小妹就坐不住了。她开始和父母讲产权房的种种好处,比如不用再去交房钱,以后产权就是自己的,想怎么样都可以等等。父母平时就没有什么主见,这回也就听小妹的话,打算以父亲的名义将产权买下。 王蕾当时也没多想,就同意将所住的公房买成父亲的产权房。等全部过户手续办好后,小妹对王蕾及其儿子的态度就有了变化。当时小妹也已经结婚,住在新房里离上班的地方也近,所以就逼着王蕾和儿子搬出去,天天又吵又闹的。王蕾本来就对妹妹百依百顺,也为了让父母不要再为此事烦心,就和儿子搬了出去,住在了狭小的租房内。 起初,熬不住对父母的思念,王蕾几乎每周都去看父母的。但是不知道为何,小妹一看到她就跟她吵架。王蕾百思不得其解,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口齿之争,去看父母的次数就少了。仅仅是逢年过节领着儿子去探望父母。 2006年过年时,王蕾回家探望父母,中途遇到了熟人,无意中得知父亲已经将该房屋过户到小妹名下了。王蕾终于恍然大悟,原来妹妹是怕自己回家会跟她抢房子呢。震惊的同时王蕾很是气愤,同是一家人,为什么妹妹得到房子,自己一点都不知情,还没有自己的份呢。 王蕾一时不知如何是好。带着满肚子的委屈,来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。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,我们才知道这套房屋是拆迁分配所得。我们经过认真分析,认为王蕾和儿子也一同是拆迁的安置对象,具有同住人的资格,对该房屋一样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。王蕾的父亲将房屋出售给小妹,并没有告知王蕾和她儿子,更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,这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,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,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共有财产,该处分行为无效。我们建议王蕾可以先与父亲及小妹协商,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.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,王蕾主动与父亲及小妹进行协商,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蕾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小妹和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维护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,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。后经法院审理查明,王蕾父亲将房子出售给她的小妹,是受小妹的欺骗,而到房产交易中心签名的。 经调解无效后,法院判决王蕾的父亲和小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,最终王蕾和儿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。
|